《员工手册》2011年版本第六部分中
病假
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申请病假。病假申请须填写《休假申请单》并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出具病历卡原件。所有病假需在24小时内通知部门负责人。
2. 病假期间如遇产假、丧假、节假日等假期,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不再顺延。
3.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A. 员工病假期内依其在公司司龄长短享受下表中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
司龄 |
司龄1-3年 |
司龄4-7年 |
司龄8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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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病假 |
工资按70%计发 |
工资按80%计发 |
工资按90%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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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
1-3个月 |
工资按60%计发 |
工资按70%计发 |
工资按80%计发 |
4-6个月 |
工资按50%计发 |
工资按60%计发 |
工资按70%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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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个月 |
工资按40%计发 |
工资按50%计发 |
工资按60%计发 |
B. 以上工资计算结果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C. 员工病假期间无绩效奖金;根据全年累计病假月数扣除相应的年终奖金基数: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扣除奖金基数;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按照两个月扣除奖金基数;依次类推。
D. 病假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工伤假
1. 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患病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诊后,其治疗和休养时间为工伤假。
2. 员工工伤假的假期、工资待遇及医疗费用等参照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
1. 员工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为初婚)者婚假7天(含休息日、法定假)。
2. 婚假为连续假,不得分开使用。
3. 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2个月内休完,否则将视作自动放弃。
4. 婚假须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员工入职前领取结婚证的不得在本公司享受婚假。
5. 员工婚假为带薪假,不影响工资及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
产假、哺乳假
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女员工,有权享有下述产假(含休息日、节假日)及哺乳假。
2. 怀孕的女员工,妊娠第3个月至第6月末,每月享有一天产检假;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享有两天产检假;第9个月开始至产前每周享有一天产检假。
3. 产假假期为90天,晚育(女,年满25周岁,已婚妇女24周岁后初育)可增加30天产假;难产(出具医院证明),可增加15天产假,多胞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15天产假。
4. 女员工流产的:怀孕3个月以内的,根据区级及以上公办医院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5. 申请产假的女员工应当向公司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证明其已经怀孕。
6. 女员工怀孕后须将预产期告知人力资源部。在准备休产假前,须到人力资源部计算产假时间及结束日期。预产期前15天内请假将视为产假。如早产,自生育之日起进入产假。产假结束后不能及时来上班的,需使用年假、病假或事假,并经相关流程审批。
7. 产假结束返回工作后,女员工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医院证明,说明实际的分娩日期。
8. 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公司先行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员工所在地生育保险部门审批后核发。生育津贴在扣除先行发放的基本工资后,若有超过的部分再补发给女员工。
9.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天2次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不含路程时间)。未使用的哺乳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